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院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更好地为科研和生产服务,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结合学院实际特规定如下:

1.       压力容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最高工作压力p ≥ 0.1MPa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pV ≥ 2.5 MPa·L。

(2)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并登记造册,由上经主管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3) 压力p ≥ 0.2 MPa,pV ≥ 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气瓶。

2.       在用压力容器必须有专人保管使用,且要有固定地点安放,不准随便挪动(空气压缩机除外)容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3.       在用压力容器应有完整良好的安全附件并定期检查检验。

(1)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每半年更换一次,锅炉安全阀按规定,定期进行排气试验。

(2) 空压机每次使用应同时对泄压阀进行排气试验,压力调整不准超过规定压力且开启灵活方可使用。

(3) 每台压力容器至少得装一只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安装在明显处,且应严格定期检验,有良好铅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使用:

a)   指针不能回到限制钉处或指针在无压时距零位超过允许误差;

b)   表盘玻璃破裂或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e)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4.       达到办理许可证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并按要求年检,其他压力容器也要定期检验。

5.       对长期不用或较长期可能不用的压力容器由院主管部门收回或原地进行封存,如要重新使用应重新进行检验登记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