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江苏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参照《江苏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江苏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申请授予江苏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社会责任感,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四)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40分;

3.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笔试考试,成绩≥284分。

英语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非英语语种),成绩合格;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60分;

3. 参加本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非英语语种),成绩≥45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课程成绩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五)受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向各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教学点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资格等逐一审查,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

(四)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六条 因学业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毕(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返校申请参加相关课程补考、学位外语考试等,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处分后有明显悔改表现,处分解除,且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情况属实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2 级学生开始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