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它的特点是“在职、业余、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必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正常、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才能保证教育任务圆满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地完成学习任务。
二、入学与注册
1.新生是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
2.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3.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5.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者,即取得学籍。凡不具备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在函授站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7.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6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16级”。
8.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面授期间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向函授站申请缓办;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函授站应将报到注册情况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9.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毕业前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三、操行与学业考核
10.学生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指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11.操行考核主要通过鉴定、写评语等办法进行。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和学校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12.学业考核根据平时成绩、作业成绩、测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13.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方式。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毕业论文(设计)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14.学生已经掌握的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申请办法参照《无锡太湖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1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业考核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16.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四、转学、转站、转专业与调整学习形式
17.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站、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
(1)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站、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无法继续学习者;
(2)因特殊情况,学校认为需要转站、转专业者或调整学习形式者。
18.学生转学、转站、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须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19.学生转学、转站、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的,须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学生转站的,须经转出与转入函授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3)学生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的,须由函授站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0.学生转学、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手续,原则上应在新生注册后两个月内办理。
21.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
五、休学与复学
2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或因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3.休学以一学年为限。
24.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任职单位证明,经函授站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5.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其学籍。
26.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结果或任职单位证明申请复学,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27.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六、退学
28.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2)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29.自动退学、取消学籍者,不给予任何证明。
3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查实不具备入学资格者;
(2)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不宜继续学习者;
(3)双重学籍者;
(4)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且本人不同意转入其他相近专业者;
(5)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31.学生申请注销学籍,需报学校审核批准。
32.退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3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奖励与处分
34.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彰奖励:
(1)积极努力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扬;
(2)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参加面授,积极努力自学,在学期间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优异者,可评为校优秀学生,由学校发给优秀学生奖状。
35.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3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破坏、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
(4)政治素质差,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37.处分的审批程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出具书面报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批准。
38.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本人及其任职单位。
39.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错态度较好,确实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大进步的,毕业前经过批准可予以消过。
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40.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全部及格,各项费用全部结清,毕业生图像信息已上传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经审查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的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只颁发一次。
41.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2.学生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下(含五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在学习期满前申请毕业后一年补考,补考合格,次年发给毕业证书。
43.学生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在学习期满前申请延长一年学制。延长学制期间,加收一年学费。
44.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考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45.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习期满受处分而未予消过的学生;
(2)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且在学习期满前未申请毕业后补考或延长学制者。
46.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结清相应费用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47.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16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16届”。
九、附则
48.本办法自无锡太湖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49.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太湖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50.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